跨境卖家注意!4月即将实施的海关新政整合

时间:2022年03月27日 01:21

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

原产地证电子化来了!不用再跑腿了!3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3月25日起,将开展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改革试点。试点关区内的外贸出口企业从此可以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真正实现申领原产地证的全程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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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海关发布

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操作指南:

http://www.singlewindow.cn/dbfile.svl?n=/u/cms/www/201903/22200439k9lh.pdf

关于原产地证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9号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等省(市)开展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打印证书种类详见附件。

申请人在打印前需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上传原产地证书企业声明栏所需的电子签章和申办员电子签名。

出口日本不再享受普惠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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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Pxhere

关于不再对输日货物

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8号

根据日本驻华大使馆通报,日本财务省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给予中国输日货物普惠制关税优惠。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日本进料加工证书。

二、如输日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可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2日

出口退税率增值税率调整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等三部门日前正式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注:以上为公告部分内容)

公告原文: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3/t20190320_3200168.html

3C免办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受理

从4月1日起,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将承接3C免办的受理、核发和后续监管工作,各地海关不再办理3C免办相关业务。申请3C免办的企业朋友,届时办理业务时不要跑错部门哦!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免予

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有关安排的公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的相关规定,现就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海关总署负责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等信息的联网核查、通报和协作机制。

二、在2019年3月31日以前,继续由各地海关依据机构改革前的工作职能核发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工作。

四、相关申报单位继续使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http://cccmb.cnca.cn)提交有关资料,相关申报和管理要求不变。

五、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范围且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条件的进口货物,申报单位应在办理报关前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六、海关在验证工作中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不一致,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13日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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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Pxhere

3月18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合并收费项目并规范收费行为。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

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鼓励使用12328电话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政策执行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完善相关政策。原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3月13日

邮件申请提供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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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Pxhere

3月31日起,社会公众可发邮件至dwtjfw@mail.customs.gov.cn,联系电话010-65196015获取电子版进出口统计数据。

海关总署关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的通知

署统发〔2019〕46号

一、海关可以依据社会公众的申请提供包含以下统计项目的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数据:品名及编码、数量及法定计量单位、统计金额、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进出口日期和关别。

二、全国海关信息中心提供涉及全国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dwtjfw@mail.customs.gov.cn,联系电话是010-65196015。

本通知自2019年3月31日起执行。

(注:以上为通知部分内容)

通知原文地址:

https://dwz.cn/CKvUlu2l

禽肉产品需办理原产地证书

关于受理对输欧盟禽肉签发《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4号

欧委会2019/398号实施条例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中国输欧禽肉产品(欧盟税则号列16023219、16023929、16023985)开放新的关税配额,对应我国税则号列16023210、16023291、16023292、16023299、16023910、16023991、16023999,并要求随附相应的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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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国输欧禽肉能够适用欧盟配额内关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涉及上述税则号列的输欧禽肉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6日

出口沙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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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Pxhere

根据沙特标准局的要求,从2019年4月1日起,所有到港的货物必须持有SABER系统签发的证书方能清关进入沙特。GCC范围内产品出口沙特,2019年3月15日后,认证机构将不再颁发COC,产品须在SABER系统上注册。

沙特标准局SASO官方网站:www.saso.org.sa

SABER认证系统地址(仅供进口商或代理认证机构注册使用):https://saber.sa/

沙特阿拉伯标准组织SASO已确认:

自2019年4月1日起,以下技术法规下的产品的产品证书PC (Product Certificate)和批次证书SC (Shipment Certificate) 必需通过SABER进行注册申请及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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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电压设备- GSO Low Voltage Devices Technical Regulation

(涵盖在GSO list 2 GCC regulation中的产品,相关产品列表可点击这里参考)

-玩具产品- GSO Toys Technical Regulation

 ( 且需申请GSO符合性追溯标识(GSO Conformity Tracking Symbol,即GCTS))

-润滑油- SASO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Lubricating Oils

请大家尽快与沙特当地进口商及检测认证机构联系,完成新的SABER认证,避免货物出口时受阻。

(来源:今日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