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外贸人不得不记住的惨痛教训!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07:50

这些国际贸易中真实的经验教训是以沉重的代价换来的外贸人必须知晓。

很多粉丝留言小编,提议多推出外贸案例方面的文章,今天小编给大家推出外贸案例分析的文章,希望大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防以后的工作中避免再犯如此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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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一:客户擅自改变贸易术语

我外贸进出口公司与一位巴基斯坦客户签了出口合同,上面的价格条款是FOB TIANJIN.总价为20,000美元,付款方式是信用证。

可是拿到信用证一看,信用证上的价格条款变成了CIF KARACHI.总价未变,这就是说,信用证里的价格条款与合同不符。

我外贸进出口公司认为不妥,当即与客户联系,客户说是为了报关时少交税。这样有什么风险吗?

案例分析:

这当然有风险,因为信用证是按CIF条款开的,一定要在提单上显示FREIGHT PREPAID (海运费预付),而且出口方还要买保单。就是说出口方必须先垫付海运费和保险费用,才能与信用证规定条款相符。

当时天津到卡拉奇的海运费大约每一个20英尺集装箱需要1000美元左右,加上保险费就会达到1100多美元。

如果进口方不承诺何时付清这笔款,有的信誉不好的客户就会让出口方垫付,如果进口商到最后仍然不付运费,出口方最后就要承担这笔费用。这样,出口商就会亏一大笔钱。

因此,出口方一定要在拿到信用证的第一时间里审出与合同不一致的地方,让开证申请人改证,否则,就不能出货 。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二:分期装运货未能按期交货

奥洲某进口公司向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购买铸铁马葫芦盖1800公吨,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我外贸进出口公司对最后装运的600公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装运;

我外贸进出口公司是在期限过后3天才发传真通知买方并要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以便继续交货。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买方不同意延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问:应如何判决?

案例分析 :

此案涉及到分批装运和信用证业务问题。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如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就可以作为违反合同论处,本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败。

本案例中,由于我外贸进出口公司违反最后一批货物没有按时装运,已经构成违约,而且违约后没有及时通知对方,

因此根据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的规定,本批已失败,应判对方胜诉 。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三:CIF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案例分析

2014年11月,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进口商签订了出口3000公吨铸铁件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外贸进出口公司在开船后,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外贸进出口公司应该如何应对?

案例分析 :

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3》 在CIF贸易术语 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上,货物装上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 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应对措施:我外贸进出口公司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

其次我外贸进出口公司应要求外商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当然,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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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四:CIF贸易术语下保险索赔问题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

案例分析:

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五:CIF贸易术语下保险索赔问题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一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CIF 伦敦,每公斤30欧元,合同同时规定,我方应租船订舱、办理保险,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地。

结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运抵伦敦时损失了近三分之一,对方以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为由向我方索赔,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本案例关键问题在于明确使用CIF术语的性质,CIF术语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只要卖方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船运公司,取得已装船清洁提单,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卖方无需保证何时到货。

但是合同中却做出了与CIF术语性质相反的规定,即承担了不该承担的何时到货的责任,实质上将CIF变成了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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